廉署起訴警員涉嫌不遵照防賄條例通知書今提堂
2013年9月19日
廉署落案起訴一名警員,控告他涉嫌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他發出的通知書,要求他就其一切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提交聲明。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鍾衍樂,三十九歲,於星期二 ( 九月十七日 ) 被控一項罪名,即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
被告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月十七日進行預審。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法定聲明,列明他的一切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能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而被檢控。
控罪指被告於二○一三年二月四日獲送達一份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發出的通知書,並獲延長二十一日期限後,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該通知書。
被告涉嫌沒有列明在緊接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內由被告、其代理人或受託人所擁有的一切財產,以及有關該些財產的其他資料。
被告又涉嫌沒有列明在早於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由被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招致的一切開支,以及由被告、其代理人或受託人所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
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並受命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
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被告在廉署調查有關投訴期間涉嫌觸犯上述罪行。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頴行代表出庭。
鍾衍樂,三十九歲,於星期二 ( 九月十七日 ) 被控一項罪名,即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
被告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月十七日進行預審。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法定聲明,列明他的一切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能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而被檢控。
控罪指被告於二○一三年二月四日獲送達一份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發出的通知書,並獲延長二十一日期限後,涉嫌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該通知書。
被告涉嫌沒有列明在緊接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內由被告、其代理人或受託人所擁有的一切財產,以及有關該些財產的其他資料。
被告又涉嫌沒有列明在早於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由被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招致的一切開支,以及由被告、其代理人或受託人所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
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並受命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
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被告在廉署調查有關投訴期間涉嫌觸犯上述罪行。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頴行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