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名上市公司高層及另外兩人涉嫌詐騙清洗黑錢

2013年10月7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一 ) 落案起訴四名人士,包括一間上市公司一名主席及一名前副主席,控告他們在收購美國的天然氣油田時涉嫌串謀詐騙及清洗犯罪收益。

被告為黃煜坤,別名黃坤,六十五歲,東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 「東方明珠石油」 ) ,前稱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 ( 「東方明珠創業」 ) 主席兼執行董事;劉夢熊,六十四歲,「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翼小紅,四十四歲,家庭主婦;及葉瑞娟,四十四歲,「東方明珠石油」副財務總監兼行政經理。

四名被告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翼另被控三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葉則被控一項《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相類罪名。

被告將於明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廉署於二○一二年二月就一宗懷疑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行的個案展開調查。調查期間,四名被告於二○一三年一月被捕。經調查後,他們於今日被控上述涉嫌罪名。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於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間,涉嫌一同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 ,即偽稱:

在奇暉有限公司 ( 「奇暉」 ) 和 Charcon Assets Limited(CAL) 首次向「東方明珠創業」介紹收購美國猶他州某些天然氣油田的投資商機之前,「奇暉」已為其投資與擁有天然氣油田的持有者達成協議;

「東方明珠創業」收購樂茵有限公司 ( 「樂茵」 ) 全部已發行股本的項目中身為賣家之一的「奇暉」與其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東方明珠創業」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及

由黃全資擁有的 CAL 收購「樂茵」百分之三十五股權的原來費用為七千萬美元。

被告涉嫌以上述手法,導致「聯交所」允許「東方明珠創業」發出有關收購「樂茵」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公告與通函。

四名被告又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指他們於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間,涉嫌一同串謀詐騙「東方明珠創業」及其現有股東與準投資者,導致「東方明珠創業」批核有關收購「樂茵」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協議,並批准分配及發行新股作付款之用。

翼另被控三項控罪,指她於二○一○年三月九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間,涉嫌處理兩項合共三億九千萬港元的財產,及二億八千二百六十萬股「東方明珠創業」的股份,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及股份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餘下控罪指葉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期間,涉嫌處理一項三百萬港元的財產,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聯交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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