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改判鄉委會選舉候選人賄選入獄十二個月

2013年10月18日

一名參與二○一一年上水區鄉事委員會 ( 鄉委會 ) 執行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向一名村代表提供一筆十三萬元的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上訴法庭今日(星期五)覆核判刑後,下令將刑期增加至十二個月。

簡炳墀,七十五歲,退休練馬師,即時再被收監以服畢十二個月的餘下刑期。

簡早前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1(1)(a) 條,並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四個星期。

律政司其後就判刑申請覆核,並於今日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審理有關申請。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申請時稱,原有的十四個星期判刑明顯不足,故將刑期增加至十二個月。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一年二月宣布,上水區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將於三月十五日舉行,選出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十四名執行委員。簡於二月二十八日遞交參選提名表格。

簡於二月中到訪由村代表廖富壽所經營的「士多」,要求廖在上述選舉中支持他,但廖沒有作出任何正面回覆。

案情透露,簡於二月二十七日再次到訪廖的「士多」。廖接到妻子通知,遂回到「士多」與簡會面。

簡在「士多」內的房間對廖說,希望對方支持他參選。但廖回應稍後才會決定此事。

簡離開「士多」時,表示在房間內留下了一些東西給廖。廖問簡是甚麼,簡回應是十三萬元。

廖即時要求簡取回那些錢,但簡沒有理會便離去。廖回房間後發現桌上有一疊共十三萬元的鈔票,他其後將該十三萬元交給廉署。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偉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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