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委會」前主席受賄被判刑

2013年11月25日

一名公共屋邨互助委員會(「互委會」)前主席,就一名保安員的工作崗位調配收受賄賂,即十包香煙,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黃耀霖,四十八歲,秀茂坪邨一個「互委會」的前主席,被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判處須履行一百八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當時,被告已被暫委裁判官判處須向政府歸還三百九十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秀茂坪邨秀義樓「互委會」主席。秀茂坪邨屬房屋署所管理的公共屋邨。

秀茂坪邨的管理及保安服務由一間物業服務公司負責,該公司派遣保安員林容標負責在秀義樓附近巡邏。

林於二○一○年七月某日跟其上司發生爭執。林擔心會被調配至其他地點工作,遂向被告提供十包香煙,作為被告運用其影響力留住林在原來工作崗位的報酬。

案情透露,被告答應與林的上司交涉,惟林其後仍遭該物業服務公司解僱。在林的查詢下,被告說他曾與該公司的管理層接觸,但無法幫助林。

林容標,六十五歲,早前亦被廉署拘控。他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並被判處須履行一百小時社會服務和罰款五千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運佳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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