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窩輪」買賣賄賂二千四百萬元同判囚七年
2013年12月9日
一名前銀行高層人員及一名股票投資者,就有關銀行發行的衍生權證 ( 俗稱「窩輪」 ) 進行買賣時,分別受賄行賄共二千四百八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同被判處入獄七年。
馬善智,三十九歲,德意志銀行 ( 「德銀」 ) 前執行董事,上周五被陪審團裁定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一被告哈弼意,六十二歲,股票投資者,則被裁定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法官李瀚良在判刑時形容貪污就像社會中的癌症,又指必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以示阻嚇。
法官又斥責馬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違反誠信,並頒令馬須將二千四百八十萬元賄款歸還「德銀」。
案情透露,馬於案發時是「德銀」的執行董事,並擔任銀行的首席「窩輪」交易員。「德銀」委任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擔任流通量提供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八年五月七日期間,馬從哈接受合共二千四百八十萬元的賄款,作為提供由「德銀」發行「窩輪」的資訊,以協助哈買賣「窩輪」的報酬。
「德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hn Dun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惠協助。
馬善智,三十九歲,德意志銀行 ( 「德銀」 ) 前執行董事,上周五被陪審團裁定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一被告哈弼意,六十二歲,股票投資者,則被裁定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法官李瀚良在判刑時形容貪污就像社會中的癌症,又指必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以示阻嚇。
法官又斥責馬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違反誠信,並頒令馬須將二千四百八十萬元賄款歸還「德銀」。
案情透露,馬於案發時是「德銀」的執行董事,並擔任銀行的首席「窩輪」交易員。「德銀」委任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擔任流通量提供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八年五月七日期間,馬從哈接受合共二千四百八十萬元的賄款,作為提供由「德銀」發行「窩輪」的資訊,以協助哈買賣「窩輪」的報酬。
「德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hn Dun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惠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