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股東就轉介客戶行賄三十二萬三千元罪成候判
2014年1月9日
一名物業代理公司股東,就轉介客戶向另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一名地產代理提供共逾三十二萬三千元賄款,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吳嘉達,三十五歲,鼎來豐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鼎來豐」)實益股東,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裁判官馬保華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二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一千五百元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是「鼎來豐」其中一名股東。林昊騰則是美聯物業的地產代理,而美聯物業並不容許林就公司業務收受任何利益或轉介公司客戶予其他物業代理公司。
二○一○年八月,被告從林得知一名美聯物業客戶有意購置尖沙咀一個單位。
被告遂建議由「鼎來豐」處理這宗物業交易,並向林提供「鼎來豐」收取佣金的約百份之七十,作為轉介該客戶予「鼎來豐」的報酬。
林最終透過「鼎來豐」促致該美聯物業客戶以六百六十八萬元購買有關單位。「鼎來豐」收取六萬六千八百元佣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告將一張由「鼎來豐」開出的四萬五千二百六十元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銀行戶口。林其後從其弟手上取回有關賄款。
案情透露,林於二○一○年九月轉介另一名美聯物業客戶予「鼎來豐」。
有關客戶以四千萬元購置尖沙咀另一個單位後,向「鼎來豐」支付四十萬元佣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被告將一張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的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銀行戶口。林其後從其弟手上取回有關賄款。
林,三十五歲,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案件同押後至二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葉瑞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偉權協助。
吳嘉達,三十五歲,鼎來豐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鼎來豐」)實益股東,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裁判官馬保華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二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一千五百元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是「鼎來豐」其中一名股東。林昊騰則是美聯物業的地產代理,而美聯物業並不容許林就公司業務收受任何利益或轉介公司客戶予其他物業代理公司。
二○一○年八月,被告從林得知一名美聯物業客戶有意購置尖沙咀一個單位。
被告遂建議由「鼎來豐」處理這宗物業交易,並向林提供「鼎來豐」收取佣金的約百份之七十,作為轉介該客戶予「鼎來豐」的報酬。
林最終透過「鼎來豐」促致該美聯物業客戶以六百六十八萬元購買有關單位。「鼎來豐」收取六萬六千八百元佣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告將一張由「鼎來豐」開出的四萬五千二百六十元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銀行戶口。林其後從其弟手上取回有關賄款。
案情透露,林於二○一○年九月轉介另一名美聯物業客戶予「鼎來豐」。
有關客戶以四千萬元購置尖沙咀另一個單位後,向「鼎來豐」支付四十萬元佣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被告將一張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的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銀行戶口。林其後從其弟手上取回有關賄款。
林,三十五歲,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案件同押後至二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葉瑞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偉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