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承認發布假稱獲支持選舉廣告候判
2014年1月16日
一名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發布假稱獲得支持及不符合某些規定的選舉廣告,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梁偉權,五十七歲,承認一項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罪名,即發布一則稱獲得支持的選舉廣告,違反《選擧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27 條。
梁亦承認另一項發布不符合某些規定的選舉廣告罪名,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第 34(4) 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二月二十四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梁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梁是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油尖旺京士柏選區的一名候選人。
該選舉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提名期為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八日。被告於九月十五日向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油尖旺民政事務處遞交其提名表格。
梁在該選舉中獲得一千零四十五票,擊敗該選區的其他四名參選人。不過,其中一名落敗候選人其後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結果,其中一項理據是梁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獲投訴,指稱梁在發布一則收納五十八人/組織的姓名或名稱的選舉廣告,即一份小冊子前,未有取得該批人/組織的支持同意書。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記錄,梁只在發布該小冊子後,向該處遞交了一份支持同意書。梁被要求於二○一二年一月四日或之前提交書面回覆。
梁於二○一二年一月三日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書面回覆,承認未能取得有關支持者的支持同意書。有關案件其後被轉介至廉署以作調查。
廉署人員於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與梁會談,梁在警誡下表示,他在發布有關小冊子前,曾取得所有五十八人/組織的口頭同意。
梁又表示,他只能在有關小冊子以郵寄方式發布前,從有關人士/組織取得四份支持同意書,至於其餘的支持同意書卻未能取得。
梁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以寬免任何刑罰,但其申請於去年一月十七日被原訟法庭駁回。
去年三月二十二日,原訟法庭在聆訊後批准有關選舉呈請,並裁定梁並非正式當選,而有關補選則於去年十月二十七日舉行。
廉署調查確定,梁在發布該小冊子前,未能從三十五人取得事先支持同意書,以收納他們的姓名在小冊子內。
案情又透露,梁未能在發布小冊子的七天內,向有關的選舉主任提供該小冊子的兩份文本。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愛慈協助。
梁偉權,五十七歲,承認一項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罪名,即發布一則稱獲得支持的選舉廣告,違反《選擧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27 條。
梁亦承認另一項發布不符合某些規定的選舉廣告罪名,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第 34(4) 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二月二十四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梁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梁是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油尖旺京士柏選區的一名候選人。
該選舉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提名期為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八日。被告於九月十五日向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油尖旺民政事務處遞交其提名表格。
梁在該選舉中獲得一千零四十五票,擊敗該選區的其他四名參選人。不過,其中一名落敗候選人其後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結果,其中一項理據是梁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獲投訴,指稱梁在發布一則收納五十八人/組織的姓名或名稱的選舉廣告,即一份小冊子前,未有取得該批人/組織的支持同意書。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記錄,梁只在發布該小冊子後,向該處遞交了一份支持同意書。梁被要求於二○一二年一月四日或之前提交書面回覆。
梁於二○一二年一月三日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書面回覆,承認未能取得有關支持者的支持同意書。有關案件其後被轉介至廉署以作調查。
廉署人員於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與梁會談,梁在警誡下表示,他在發布有關小冊子前,曾取得所有五十八人/組織的口頭同意。
梁又表示,他只能在有關小冊子以郵寄方式發布前,從有關人士/組織取得四份支持同意書,至於其餘的支持同意書卻未能取得。
梁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以寬免任何刑罰,但其申請於去年一月十七日被原訟法庭駁回。
去年三月二十二日,原訟法庭在聆訊後批准有關選舉呈請,並裁定梁並非正式當選,而有關補選則於去年十月二十七日舉行。
廉署調查確定,梁在發布該小冊子前,未能從三十五人取得事先支持同意書,以收納他們的姓名在小冊子內。
案情又透露,梁未能在發布小冊子的七天內,向有關的選舉主任提供該小冊子的兩份文本。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愛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