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不遵照防賄條例通知書罪成被判刑

2014年1月20日

一名警員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他發出,要求他就其一切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提交聲明的通知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五千元。

鍾衍樂,四十歲,今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

裁判官李國威判刑時稱,高等法院多次強調貪污舞弊調查困難,需要特殊的工具打擊貪污禍害。任何試圖打擊這權力者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情透露,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韋毅志於去年二月四日授予命令,授權廉政專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a) 條向被告發出通知書。

廉署於同日根據有關命令向被告發出及妥為送達通知書,要求他以法定聲明形式,列明在緊接去年二月四日之前三年內其價值二千元或以上的財產、支出及法律責任。

在接獲兩封由廉署發出的備忘信及獲准將提交期延長二十一日後,被告於去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廉署呈交送達予他的通知書正本,上面載有其手寫答覆,並隨附一頁手寫字條作回覆。

案情透露,有關回覆並不是以法定聲明作出,當中亦沒有披露被告的財產,即他在一間銀行的戶口。

被告亦沒有申報他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一筆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獲取逾九萬五千元的貸款,以及從四間財務公司獲取共逾七十萬元的貸款。

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被告在廉署調查有關投訴期間觸犯上述罪行。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柳智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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