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高級主任就取錄學生行為失當判刑

2014年2月25日

一名教育局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就一名學生入讀一間中學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刑。

袁慧妝,五十二歲,被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判處須履行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暫委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並無案底及其求情理由,因此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廉署早前接獲教育局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教育局高級學校發展主任,隸屬觀塘區學校發展組,專責督導區內由其管轄的資助學校。中華基督教會蒙民偉書院(有關學校)是其中一間由被告督導的學校。

被告自二○○一年起,租住在元朗區的一項物業,並曾就該物業與一名女士簽定多份租約。

案情指出,在二○一一年七月五日,當時任有關學校的校長接獲被告電話,要求他考慮接納一名學生,即該名女士的姨甥女入讀。

該名校長隨後由學校的傳真機,收到一份有教育局字樣的圖文傳真文本,當中夾附了有關學生的學歷文件。

案情透露,該名校長於是將有關文本交予學校的副校長處理。

翌日上午,該名校長接獲被告電話,再次問及他有關學生的申請進展。

該名校長其後收到另一份圖文傳真,其中包括一封由被告撰寫的信件及兩張有關學生的校外活動證明書。校長於是將有關文件交予副校長處理。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有關副校長邀請該名學生及其父母到學校進行面試。有關學生於面試後隨即獲接納入讀該校。

案情指出,教育局及有關學校均確認,被告從未就其與該名學生的關係,及任何有關轉介該學生予學校所涉及的利益衝突情況,或其轉介該學生予學校的事件向教育局申報。

教育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詠峯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