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三人涉嫌欺詐二百三十萬元銀行貸款及清洗犯罪得益今提堂
2014年4月1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家印刷公司的兩名董事及另一家貿易公司的一名董事,控告他們涉嫌分別詐騙銀行貸款共逾二百三十萬元及清洗有關犯罪得益。三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荃灣裁判法院應訊。
何永安,五十三歲,及何德裕,五十五歲,同為愉安柯式印刷廠有限公司 ( 「愉安」 ) 董事,於星期一 ( 四月十四日 ) 同被廉署控以十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
同於星期一被控的姚志偉,四十三歲,豐利貿易有限公司 ( 「豐利」 ) 獨資股東兼董事,則被控以一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
各被告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今年五月二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在案發時,「愉安」是何永安及其兄長何德裕所經營的家族生意,而姚志偉則是何德裕的妻舅。
有關欺詐控罪指何永安及何德裕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間,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 「永亨銀行」 ) 虛假地表示有多項以「豐利」發給「愉安」的十張發票為證的真正商業交易,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銀行批出十筆共逾二百三十萬元的貸款,導致有關銀行蒙受不利。
餘下一項控罪指姚志偉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二日期間,處理上述二百三十萬元的款項,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從公訴罪行得益。
三名被告各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他們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永亨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卓富代表出庭。
何永安,五十三歲,及何德裕,五十五歲,同為愉安柯式印刷廠有限公司 ( 「愉安」 ) 董事,於星期一 ( 四月十四日 ) 同被廉署控以十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
同於星期一被控的姚志偉,四十三歲,豐利貿易有限公司 ( 「豐利」 ) 獨資股東兼董事,則被控以一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
各被告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今年五月二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在案發時,「愉安」是何永安及其兄長何德裕所經營的家族生意,而姚志偉則是何德裕的妻舅。
有關欺詐控罪指何永安及何德裕涉嫌於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間,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 「永亨銀行」 ) 虛假地表示有多項以「豐利」發給「愉安」的十張發票為證的真正商業交易,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銀行批出十筆共逾二百三十萬元的貸款,導致有關銀行蒙受不利。
餘下一項控罪指姚志偉涉嫌於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二日期間,處理上述二百三十萬元的款項,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從公訴罪行得益。
三名被告各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他們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永亨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卓富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