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涉區議會選舉「種票」案件續審後被判囚三個月
2014年5月26日
一名家庭主婦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種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在案件發還繼續審理後,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入獄三個月。
鄭麗雲,六十六歲,今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暫委裁判官單錦嫦在判刑時指出,不應考慮辯方提出具假設性的抗辯理據,而現時已有充足證據將被告定罪。
暫委裁判官應被告的申請,准許她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她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原審裁判官於二○一二年十月的判決中,指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曾在選舉中投票,因此裁定被告有關「種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就被告獲判無罪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早前批准有關上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審理。
控辯雙方在案件續審前,分別向主審裁判官提交書面陳詞供其考慮。案件今日續審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被告在申請表上聲稱旺角煙廠街的一個單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後,發現鑑於被告曾領取選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視為她曾在選舉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確認在案發期間,她和兒子一直居於該址,而她並不認識被告。事實上,被告從未在有關單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居於該選區以外的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內。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道欣協助。
鄭麗雲,六十六歲,今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暫委裁判官單錦嫦在判刑時指出,不應考慮辯方提出具假設性的抗辯理據,而現時已有充足證據將被告定罪。
暫委裁判官應被告的申請,准許她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她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原審裁判官於二○一二年十月的判決中,指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曾在選舉中投票,因此裁定被告有關「種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就被告獲判無罪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早前批准有關上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審理。
控辯雙方在案件續審前,分別向主審裁判官提交書面陳詞供其考慮。案件今日續審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被告在申請表上聲稱旺角煙廠街的一個單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後,發現鑑於被告曾領取選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視為她曾在選舉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確認在案發期間,她和兒子一直居於該址,而她並不認識被告。事實上,被告從未在有關單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居於該選區以外的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內。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道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