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引渡返港公司董事涉行賄二百三十萬港元判監二十七個月
2014年6月27日
一名地產發展公司董事,就貸款申請向銀行職員提供二百三十萬港元賄款,遭廉政公署通緝並在早前從美國引渡回港。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七個月。
曾偉,五十一歲,裕匯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兼董事,今日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另外兩項控罪,即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處理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則紀錄在案。
法官沈小民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一名商人,主要在內地從事房地產發展及經營酒店和高爾夫球場,另外亦經營康星投資有限公司 ( 「康星」 ) 及瑞城國際有限公司 ( 「瑞城」 ) 。
曾偉於二○○六年八月及二○○七年三月,以「康星」的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 ( 亞洲 ) 有限公司 ( 「工銀亞洲」 ) 申請兩筆貸款,款額分別為六千五百萬美元及二億港元。貸款最後獲銀行批准。
曾偉又於二○○七年十月以「瑞城」的名義,向「工銀亞洲」申請另一筆二十億港元的貸款。貸款由「工銀亞洲」前公司企業部主管陳寶奎批核及獲銀行批准。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七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間,曾偉曾六次申請延遲「康星」兩筆貸款的還款日。六次申請最終獲銀行批准。
曾偉亦就「瑞城」的貸款申請延遲還款日,有關申請於二○○九年五月獲陳寶奎批核。
曾偉於二○一○年十月五日向陳寶奎提供二百三十萬港元,作為他協助批核曾偉欠下的貸款,申請延遲還款到期日的報酬。
案情指出,有關審訊原訂於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在區域法院開始進行,但在案件開審首天,曾偉未有出席聆訊。法庭遂於同日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國際刑警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發出全球通緝告示,以逮捕曾偉。他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試圖進入美國塞班島時被拘捕。
曾偉其後放棄就其引渡的申訴,在廉署人員陪同下,於六月十九日返抵香港。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倬榮協助。
曾偉,五十一歲,裕匯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兼董事,今日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另外兩項控罪,即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處理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則紀錄在案。
法官沈小民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一名商人,主要在內地從事房地產發展及經營酒店和高爾夫球場,另外亦經營康星投資有限公司 ( 「康星」 ) 及瑞城國際有限公司 ( 「瑞城」 ) 。
曾偉於二○○六年八月及二○○七年三月,以「康星」的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 ( 亞洲 ) 有限公司 ( 「工銀亞洲」 ) 申請兩筆貸款,款額分別為六千五百萬美元及二億港元。貸款最後獲銀行批准。
曾偉又於二○○七年十月以「瑞城」的名義,向「工銀亞洲」申請另一筆二十億港元的貸款。貸款由「工銀亞洲」前公司企業部主管陳寶奎批核及獲銀行批准。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七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間,曾偉曾六次申請延遲「康星」兩筆貸款的還款日。六次申請最終獲銀行批准。
曾偉亦就「瑞城」的貸款申請延遲還款日,有關申請於二○○九年五月獲陳寶奎批核。
曾偉於二○一○年十月五日向陳寶奎提供二百三十萬港元,作為他協助批核曾偉欠下的貸款,申請延遲還款到期日的報酬。
案情指出,有關審訊原訂於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在區域法院開始進行,但在案件開審首天,曾偉未有出席聆訊。法庭遂於同日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國際刑警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發出全球通緝告示,以逮捕曾偉。他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試圖進入美國塞班島時被拘捕。
曾偉其後放棄就其引渡的申訴,在廉署人員陪同下,於六月十九日返抵香港。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倬榮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