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詐騙四十三萬六千元醫保賠償判囚兩年
2014年7月7日
一名投保人向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虛假地表示,因四次遇到意外而在內地一間醫院分別多次留醫,詐騙有關保險公司醫療保險賠償共逾四十三萬六千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
李國鳳,五十八歲,大廈管理員,早前承認十五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被告餘下六項相類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斥責被告以欺詐手段,於二十多個月內十五次向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詐騙逾四十三萬六千元。
法官又表示,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求情理由,故將刑期減至兩年。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先後向八間香港獲受權保險公司購買多份醫療保險。
除了其中兩份保單是向其中一間獲受權保險公司的經紀購買外,其餘所有保單均透過電話投保。
根據有關保單,被告如因意外事故或患病住院,可索償住院現金及醫療費用。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期間,就四宗看似在內地發生的意外而招致的費用,向該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申領住院現金及醫療費用。
被告以懷疑由深圳羅崗醫院發出的發票、收據及醫療報告,聲稱自己於該四宗意外中受傷,並於二○一一年三月六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期間,留醫共七十三日。
該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相信有關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為真確,遂向被告發放共逾四十三萬六千元。
不過,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於有關報稱住院期間,共有五十八日住在香港。
該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件今日由檢控官吳靄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湯月華及葉永富協助。
李國鳳,五十八歲,大廈管理員,早前承認十五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被告餘下六項相類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斥責被告以欺詐手段,於二十多個月內十五次向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詐騙逾四十三萬六千元。
法官又表示,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求情理由,故將刑期減至兩年。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先後向八間香港獲受權保險公司購買多份醫療保險。
除了其中兩份保單是向其中一間獲受權保險公司的經紀購買外,其餘所有保單均透過電話投保。
根據有關保單,被告如因意外事故或患病住院,可索償住院現金及醫療費用。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期間,就四宗看似在內地發生的意外而招致的費用,向該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申領住院現金及醫療費用。
被告以懷疑由深圳羅崗醫院發出的發票、收據及醫療報告,聲稱自己於該四宗意外中受傷,並於二○一一年三月六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期間,留醫共七十三日。
該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相信有關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為真確,遂向被告發放共逾四十三萬六千元。
不過,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於有關報稱住院期間,共有五十八日住在香港。
該八間獲受權保險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件今日由檢控官吳靄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湯月華及葉永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