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涉區議會選舉「種票」案件續審後判囚六星期

2014年8月20日

一名家庭主婦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 ( 京士柏選區 ) 中「種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在案件發還繼續審理後,今日 ( 星期三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六星期。

劉靜儀,三十九歲,今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張威達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罪行影響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須判處監禁刑期。

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案件審訊持續了頗長時間,因此將刑期減至六個星期。

裁判官亦應被告的申請,准許她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被告亦受命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

原審裁判官於二○一二年十二月的判決中,指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曾在選舉中投票,因此裁定被告有關「種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就被告獲判無罪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早前批准有關上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審理。

控辯雙方在案件續審前,分別向主審裁判官提交書面陳詞供其考慮。案件今日續審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油尖旺區議會 ( 京士柏選區 ) 的選民。

被告在申請表上聲稱位於旺角煙廠街的一個單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後,發現鑑於被告曾領取選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視為她曾在選舉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確認在案發期間,他和姑母一直居於該址,而他並不認識被告。事實上,被告從未在有關單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居於該選區以外的一個公共屋苑單位內。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陳韻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慧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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