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前主席向保安員索賄判囚六個月
2014年8月20日
一名住宅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 法團 ) 前主席,就三名保安人員申請一次性辛勞津貼,向他們索取四千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許俊斌,五十四歲,宏暉大廈法團前主席,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於判刑時指,被告觸犯嚴重的貪污罪行,濫用法團主席的職權及破壞法團對其信任,故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暫委裁判官應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一萬五千元及現金人事擔保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他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北角宏暉大廈法團主席。法團委託金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金衛 ) 負責宏暉大廈的物業管理,而金衛則調派保安主任林楚綿、保安員張錦鐘及另一名保安員在該大廈工作。
二○一三年一月至四月期間,宏暉大廈進行大型翻新工程。在翻新工程進行期間,該三名保安人員須加強巡邏及履行額外職務。
同年三月,三人向宏暉大廈法團申請發放一次性辛勞津貼。被告、林及張協議向被告提供「茶錢」,以換取被告支持有關申請。
案情透露,法團於去年四月十六日舉行的會議上決議通過,分別向林、張及另一名保安員分別發放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五千六百四十五元及四千八百六十元的一次性辛勞津貼,有關津貼分別相等於各人一半的月薪。
被告於三日後致電張,向該三名保安人員每人索取二千元「茶錢」,作為游說法團其他委員批核有關申請的報酬。
雖然林及張只同意向被告提供共四千元,被告仍向他們索取五千元。被告又非常憤怒其要求遭到拒絕,並表示會扣起三人的支票。被告其後扣起了有關支票。
法團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舉行另一次會議,被告在會議上指出他接獲有關林工作態度的投訴,並建議暫停發放有關津站。
法團經商討後決定維持向三人發放津站的決議。三人收取津貼後,並沒有向被告支付「茶錢」。
林及張早前亦因案件而被廉署起訴,並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他們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曾藹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豐成協助。
許俊斌,五十四歲,宏暉大廈法團前主席,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於判刑時指,被告觸犯嚴重的貪污罪行,濫用法團主席的職權及破壞法團對其信任,故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暫委裁判官應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一萬五千元及現金人事擔保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他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北角宏暉大廈法團主席。法團委託金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金衛 ) 負責宏暉大廈的物業管理,而金衛則調派保安主任林楚綿、保安員張錦鐘及另一名保安員在該大廈工作。
二○一三年一月至四月期間,宏暉大廈進行大型翻新工程。在翻新工程進行期間,該三名保安人員須加強巡邏及履行額外職務。
同年三月,三人向宏暉大廈法團申請發放一次性辛勞津貼。被告、林及張協議向被告提供「茶錢」,以換取被告支持有關申請。
案情透露,法團於去年四月十六日舉行的會議上決議通過,分別向林、張及另一名保安員分別發放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五千六百四十五元及四千八百六十元的一次性辛勞津貼,有關津貼分別相等於各人一半的月薪。
被告於三日後致電張,向該三名保安人員每人索取二千元「茶錢」,作為游說法團其他委員批核有關申請的報酬。
雖然林及張只同意向被告提供共四千元,被告仍向他們索取五千元。被告又非常憤怒其要求遭到拒絕,並表示會扣起三人的支票。被告其後扣起了有關支票。
法團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舉行另一次會議,被告在會議上指出他接獲有關林工作態度的投訴,並建議暫停發放有關津站。
法團經商討後決定維持向三人發放津站的決議。三人收取津貼後,並沒有向被告支付「茶錢」。
林及張早前亦因案件而被廉署起訴,並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他們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曾藹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豐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