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前高層涉千五萬元附屬公司交易貪污案被判囚

2014年8月25日

兩名上市公司前高層人員,以一千五百萬元出售該上市公司其中一間附屬公司時分別提供及收受利益,即該上市公司的一百五十萬股股份,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陸健,四十三歲,中國礦業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 中國礦業資源 ) 前執行董事,被判入獄兩年。他亦被法官鮑理賢判處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七年。

同案另一被告為余藹琪,四十一歲,中國礦業資源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則被判入獄十五個月。她亦被判處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五年。

法官於判刑時,斥責被告違背了維護市民對金融市場信心的上市規則,而陸及余觸犯的貪污罪行,更加重其違反上市規則的罪責。

陸早前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而余則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陸及余又同被裁定一項串謀由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案情透露,中國礦業資源自一九九七年三月起在香港聯合交易所 ( 聯交所 ) 上市。

中國礦業資源於案發時除了從事採礦業務外,亦透過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細胞治療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 細胞治療技術中心 ) 經營臍帶血儲存業務。中國礦業資源透過另一間附屬公司 Biogrowth Assets Limited(BAL) 持有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權益。

陸及余分別於二○○七年六月至七月辭任中國礦業資源執行董事及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自此,兩人繼續留任細胞治療技術中心及 BAL 的董事,負責處理臍帶血儲存業務。

案情透露,案發時有就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予陸的建議進行商討,惟余獲財務顧問告知,陸在出售事項中的角色會構成上市規則下的關連交易,而有關交易需獲得中國礦業資源獨立股東的批准及一位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有關出售計劃其後並沒有落實。

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計劃於二○○八年十月獲重提。中國礦業資源於二○○八年十一月七日通知其中一名執行董事,細胞治療技術中心會被合易投資有限公司 ( 合易 ) 以一千五百萬元收購,而合易看似是獨立第三方。

案情透露,陸大約於該時期向余提供一百五十萬股中國礦業資源股份,作為余處理該交易的誘因或報酬,而余則以相同目的接受有關股份。有關股份當時市值三十三萬元。

有關交易報稱為並非關連交易,並於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中國礦業資源董事會通過,而陸及余則一同串謀使用一份載有虛假陳述的 BAL 董事會的會議紀錄,意圖詐騙 BAL 及 / 或中國礦業資源,指被告在交易中沒有利害關係。

事實上,合易是陸妻的姨母在余的安排下成立及持有,而一千五百萬元用以收購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款項,大部份由陸安排。

法庭將於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就余收取出售有關股份而獲得的收益進行聆訊。

聯交所及中國礦業資源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陳韻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程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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