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就證券買賣行賄受賄三十六萬五千元罪成同判囚

2014年9月3日

一名證券行前持牌代表及一名客戶,就證券買賣分別接受及提供非法佣金共逾三十六萬五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同判處入獄九個月。

程 熖 霞,六十歲,輝立証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 輝立証券 ) 前持牌代表,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一被告葉影麗,五十六歲,輝立証券客戶,則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裁判官蘇惠德在判刑時表示,判處程及葉即時監禁實屬恰當。

裁判官又判處程須向輝立証券歸還逾三十六萬五千元作為賠償。

案情透露,程於案發時是輝立証券受託的持牌代表,專責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為輝立証券的客戶,進行證券交易及就證券提供意見。葉則是輝立証券的一名客戶。

程沒有底薪,僅收取佣金,而佣金以輝立証券就她處理的交易所收取的佣金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程於二○○六年要求葉給予額外佣金,金額相等葉在輝立証券開立的證券帳戶所進行股票交易而獲得年利潤的百分之二十計算。葉同意有關要求。

案情透露,程在二○○七月一月六日向葉表示她在輝立証券開立的證券帳戶進行股票交易,上一年共賺取了約五十萬元利潤,因此葉須向她支付九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即約為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作為額外佣金。

葉遂簽發一張該金額的支票予程。該支票隨後存入了程的銀行戶口。

程於二○○八年一月十日,又再向葉表示於上一年賺取了約一百三十萬元利潤,因此葉須向她支付約二十六萬五千六百八十八元,即約有關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作為額外佣金。葉隨後將有關金額轉帳至程的銀行戶口。

案情透露,輝立証券確認程不獲准向輝立証券的客戶,就公司的業務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

廉署早前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的貪污投訴。證監會及輝立証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阮兆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貝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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