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管有虛假廉署授權證判囚三個月
2014年10月21日
一名男子管有虛假廉政公署授權證,早前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王驍,二十四歲,財務分析師,早前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5 (2) 條。
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指,她不接受被告辯稱有關虛假廉政公署授權證是玩具卡及用作私藏的說法。
裁判官又表示,被告觸犯的罪行性質嚴重,因此須判處他監禁。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個半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無案底,故將刑期減至三個月。
廉署較早時接獲警方轉介案件,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以工作簽證來港,在一間金融公司出任財務分析師。
被告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乘坐的士從中環往天后,途中遺下一個卡片套在的士後座。的士司機其後將卡片套轉交警方處理。
警方檢視後發現該卡片套載有一張塑膠卡,其正面印有「廉政公署執行處授權證」、「姓名:王驍」和「職位:高級調查專員」。該塑膠卡並載有一張被告的照片和一個廉署的標誌。
有關卡片套其後交由廉署鑑定,而該張看來是廉署授權證的塑膠卡事實上屬於虛假文書。
案情透露,廉署並無姓名為「王驍」的廉署人員,亦從未向該「王驍」發出授權證。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一直管有該偽造的廉署授權證,並每日攜帶該偽造廉署授權證,直至意外地把卡片套遺留在的士上。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志剛協助。
王驍,二十四歲,財務分析師,早前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5 (2) 條。
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指,她不接受被告辯稱有關虛假廉政公署授權證是玩具卡及用作私藏的說法。
裁判官又表示,被告觸犯的罪行性質嚴重,因此須判處他監禁。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個半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無案底,故將刑期減至三個月。
廉署較早時接獲警方轉介案件,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以工作簽證來港,在一間金融公司出任財務分析師。
被告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乘坐的士從中環往天后,途中遺下一個卡片套在的士後座。的士司機其後將卡片套轉交警方處理。
警方檢視後發現該卡片套載有一張塑膠卡,其正面印有「廉政公署執行處授權證」、「姓名:王驍」和「職位:高級調查專員」。該塑膠卡並載有一張被告的照片和一個廉署的標誌。
有關卡片套其後交由廉署鑑定,而該張看來是廉署授權證的塑膠卡事實上屬於虛假文書。
案情透露,廉署並無姓名為「王驍」的廉署人員,亦從未向該「王驍」發出授權證。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一直管有該偽造的廉署授權證,並每日攜帶該偽造廉署授權證,直至意外地把卡片套遺留在的士上。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志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