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前僱員涉非法回佣案被判入獄
2014年11月19日
兩名財務公司前僱員,就轉介申請貸款客戶時分別提供及收受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粉嶺裁判法院同被判入獄。
梁家偉,三十九歲,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 安信 ) 前分行主任,被判監五個月;另一被告李惠賢,三十歲,安信前營業代表,則被判囚三個月。
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在判刑時表示,兩名被告所犯罪行違反誠信。提供和收取非法回佣同樣嚴重,因此法庭必須嚴肅處理。
梁及李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梁另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一項不誠實地取用電腦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而李又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案情透露,安信於案發時是香港的持牌放債人。梁是安信大埔分行的主任,負責監督該分行營業代表的工作。
李派駐安信上水分行,負責通過電話促銷向客戶推廣貸款生意,並須每月達到一定的銷售配額。她每次成功推銷公司的貸款產品後,便獲安信支付佣金。
梁於二○一二年初向李轉介一名客戶,該客戶成功從安信取得一筆約二十萬元的私人貸款。李在收取安信發放的佣金後,向梁提供非法回佣一千二百元作為轉介該借款人的報酬。
案情指出,梁於二○一三年四月同意向李提供潛在客戶的個人資料,讓李找到客戶以達到指定的每月貸款配額,結果有四名客戶從安信取得共八十三萬元的貸款。
李在獲安信發放她的佣金後,向梁提供共六千五百五十元的非法回佣,而梁亦收取。
案情又透露,梁在未獲授權之下,取用安信的電腦系統以檢索多名貸款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把所得的個人資料通過電郵轉交予李和其他人士。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蘇德添代表出庭。
梁家偉,三十九歲,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 安信 ) 前分行主任,被判監五個月;另一被告李惠賢,三十歲,安信前營業代表,則被判囚三個月。
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在判刑時表示,兩名被告所犯罪行違反誠信。提供和收取非法回佣同樣嚴重,因此法庭必須嚴肅處理。
梁及李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梁另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一項不誠實地取用電腦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而李又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案情透露,安信於案發時是香港的持牌放債人。梁是安信大埔分行的主任,負責監督該分行營業代表的工作。
李派駐安信上水分行,負責通過電話促銷向客戶推廣貸款生意,並須每月達到一定的銷售配額。她每次成功推銷公司的貸款產品後,便獲安信支付佣金。
梁於二○一二年初向李轉介一名客戶,該客戶成功從安信取得一筆約二十萬元的私人貸款。李在收取安信發放的佣金後,向梁提供非法回佣一千二百元作為轉介該借款人的報酬。
案情指出,梁於二○一三年四月同意向李提供潛在客戶的個人資料,讓李找到客戶以達到指定的每月貸款配額,結果有四名客戶從安信取得共八十三萬元的貸款。
李在獲安信發放她的佣金後,向梁提供共六千五百五十元的非法回佣,而梁亦收取。
案情又透露,梁在未獲授權之下,取用安信的電腦系統以檢索多名貸款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把所得的個人資料通過電郵轉交予李和其他人士。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蘇德添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