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改判兩人「包攬訴訟」入獄
2014年11月25日
一名顧問及一名律師,在涉及賠償金額共達七百三十萬多元的民事索償中「包攬訴訟」,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其後裁定罪成判處緩刑,律政司就兩人的判刑申請覆核,上訴庭今日(星期二)改判兩人分別入獄二十六個月及三十八個月。
葉漢明,六十一歲,捷利專業顧問有限公司 ( 捷利 ) 顧問,及楊潤康,四十六歲,楊潤康律師行合夥人,於今年四月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二十五項分享訴訟成果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葉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法官胡雅文判處葉入獄十二個月,緩刑十八個月,而楊則判監禁十五個月,緩刑兩年。
律政司其後就兩人的判刑申請覆核。申請由上訴法庭副庭長倫明高法官、上訴庭法官麥偉德及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審理。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批准律政司的申請並撤回兩名答辯人的緩刑刑期。
倫明高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答辯人的原來刑期在原則上錯誤,亦不當地過輕。
法官續稱,答辯人所犯罪行性質嚴重,有關罪行事實上持續超過五
年,涉及二十六名申索人及賠償金額達七百三十多萬元。
他又表示:「涉案的分享訴訟成果協議,損害為投訴人提出的民事索償適當地進行。」
法官亦指葉的量刑起點應為三年,而楊則為四年。不過,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兩人品格良好及是次判刑遠較前次判刑為重,因此同獲扣減十個月刑期。葉被判監兩年零兩個月,而楊則被判入獄三年零兩個月。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葉及楊於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四月期間,在二十六名客戶作為原告和多間公司及人士作為答辯人的民事索償案件中,與有關客戶在香港非法作出分享訴訟成果的協定。
有關申索人簽署的協議中訂明,他們在民事索償過程中,毋須向楊潤康律師行支付任何法律費用,但同意向其支付索償成功獲發賠償或和解的兩成款項。
不過,葉及楊均未有向申索人解釋他們可申請法律援助。若他們得悉可以申請法援,便不會採用葉的服務。
案情透露,有關申索人其後在多宗交通及工傷意外中導致個人受傷共獲賠償約七百三十萬元後,把當中的兩成金額,即逾一百四十萬元給予葉。楊則詐騙有關民事索償的答辯人須向其律師行支付共逾三百八十萬元的訟費。
葉漢明,六十一歲,捷利專業顧問有限公司 ( 捷利 ) 顧問,及楊潤康,四十六歲,楊潤康律師行合夥人,於今年四月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二十五項分享訴訟成果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葉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法官胡雅文判處葉入獄十二個月,緩刑十八個月,而楊則判監禁十五個月,緩刑兩年。
律政司其後就兩人的判刑申請覆核。申請由上訴法庭副庭長倫明高法官、上訴庭法官麥偉德及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審理。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批准律政司的申請並撤回兩名答辯人的緩刑刑期。
倫明高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答辯人的原來刑期在原則上錯誤,亦不當地過輕。
法官續稱,答辯人所犯罪行性質嚴重,有關罪行事實上持續超過五
年,涉及二十六名申索人及賠償金額達七百三十多萬元。
他又表示:「涉案的分享訴訟成果協議,損害為投訴人提出的民事索償適當地進行。」
法官亦指葉的量刑起點應為三年,而楊則為四年。不過,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兩人品格良好及是次判刑遠較前次判刑為重,因此同獲扣減十個月刑期。葉被判監兩年零兩個月,而楊則被判入獄三年零兩個月。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葉及楊於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四月期間,在二十六名客戶作為原告和多間公司及人士作為答辯人的民事索償案件中,與有關客戶在香港非法作出分享訴訟成果的協定。
有關申索人簽署的協議中訂明,他們在民事索償過程中,毋須向楊潤康律師行支付任何法律費用,但同意向其支付索償成功獲發賠償或和解的兩成款項。
不過,葉及楊均未有向申索人解釋他們可申請法律援助。若他們得悉可以申請法援,便不會採用葉的服務。
案情透露,有關申索人其後在多宗交通及工傷意外中導致個人受傷共獲賠償約七百三十萬元後,把當中的兩成金額,即逾一百四十萬元給予葉。楊則詐騙有關民事索償的答辯人須向其律師行支付共逾三百八十萬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