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婦人涉嫌就申請龕位行賄公職人員
2015年3月3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婦人,控告她涉嫌為其已故外祖母申請靈灰龕位時,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兩名職員行賄共二萬三千多元,以及使用一封虛假的身分證明信件。
盧慧儀,七十歲,於昨日(星期一)被控共三項罪名,即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為其已故外祖母向食環署申請靈灰龕位。被告須向入境處申請證明文件,證實已故人士具備香港居民身分,以支持其靈灰龕位申請。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向一名入境處文書主任提供一張三千八百五十元支票,作為處理被告為其已故外祖母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向一名食環署助理場地經理提供另一張一萬九千四百五十元支票,作為處理被告為其已故外祖母申請靈灰龕位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使用一封自己知道屬虛假並看來是由入境處發出的信件,指其外祖母為一張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持有人,意圖誘使上述食環署助理場地經理接受其為真文書。
廉署早前接獲食環署轉介的貪污投訴,廉署調查案件期間獲得食環署及入境處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盧慧儀,七十歲,於昨日(星期一)被控共三項罪名,即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為其已故外祖母向食環署申請靈灰龕位。被告須向入境處申請證明文件,證實已故人士具備香港居民身分,以支持其靈灰龕位申請。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向一名入境處文書主任提供一張三千八百五十元支票,作為處理被告為其已故外祖母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向一名食環署助理場地經理提供另一張一萬九千四百五十元支票,作為處理被告為其已故外祖母申請靈灰龕位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使用一封自己知道屬虛假並看來是由入境處發出的信件,指其外祖母為一張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持有人,意圖誘使上述食環署助理場地經理接受其為真文書。
廉署早前接獲食環署轉介的貪污投訴,廉署調查案件期間獲得食環署及入境處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