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區議員虛假申領五十萬元判囚五個月
2015年4月14日
一名大埔區議會議員向大埔區議會秘書處虛假申領營運開支津貼及營運開支償還款項共約五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羅舜泉,六十歲,較早前被裁定四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裁判官張志偉在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其當時的助理作為虛假申領津貼的工具。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點為六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服務社區,因此獲減刑至五個月。
裁判官另批准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以候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告又受命須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大埔區議會議員,他有權就其職務的開支,包括聘用職員,獲發營運開支償還或二○一一年前稱為營運開支津貼。
根據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有關申領營運開支償還款項或營運開支津貼必須依照實報實銷的原則。
被告於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聘請了三名議員助理及一名兼職議員助理,月薪介乎一千九百八十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支薪予各議員助理前,先要求他們在薪金收據上簽署。
被告在尚未向各議員助理支付薪金前,已向大埔區議會秘書處呈交合共九十四份議員助理每月支薪收據,以申領有關款項或津貼。
被告其後收到償還薪金款項合共四十九萬四千五百八十元,但他卻拖欠其中一名議員助理三個月薪金合共二萬三千二百元,以及另一名兼職議員助理五個月薪金合共二萬元。
案情指出,倘若大埔區議會秘書處得悉被告並沒有依照他所提交的收據支付薪金,秘書處將不會批准其申領款項。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君傑協助。
羅舜泉,六十歲,較早前被裁定四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裁判官張志偉在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其當時的助理作為虛假申領津貼的工具。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點為六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服務社區,因此獲減刑至五個月。
裁判官另批准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三萬元保釋外出,以候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告又受命須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大埔區議會議員,他有權就其職務的開支,包括聘用職員,獲發營運開支償還或二○一一年前稱為營運開支津貼。
根據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有關申領營運開支償還款項或營運開支津貼必須依照實報實銷的原則。
被告於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聘請了三名議員助理及一名兼職議員助理,月薪介乎一千九百八十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支薪予各議員助理前,先要求他們在薪金收據上簽署。
被告在尚未向各議員助理支付薪金前,已向大埔區議會秘書處呈交合共九十四份議員助理每月支薪收據,以申領有關款項或津貼。
被告其後收到償還薪金款項合共四十九萬四千五百八十元,但他卻拖欠其中一名議員助理三個月薪金合共二萬三千二百元,以及另一名兼職議員助理五個月薪金合共二萬元。
案情指出,倘若大埔區議會秘書處得悉被告並沒有依照他所提交的收據支付薪金,秘書處將不會批准其申領款項。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君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