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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在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今被判刑 08.08.08

一名二○○七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於元朗沙江圍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今日(星期五)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履行一百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四十七歲,早前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a)條。

裁判官許肇強考慮被告背景報告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於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遞交一份選民登記表,聲稱自己在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沙江圍的居民。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三年年底已遷離沙江圍。但民政事務總署並沒有收到被告更改包括其登記住址的個人資料的通知。

在二○○七年二月四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於當日舉行的沙江圍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的選舉中,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李國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柳智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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