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健身教練涉虛假私人教練協議書詐騙案
2017年3月9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名健身中心前健身教練,控告他們涉嫌以虛假私人教練協議書進行詐騙,當中涉及兩名會員及五萬元,並以有關虛假協議書串謀詐騙該健身中心佣金。被告今日(三月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
潘偉峰,三十三歲,J.V. Fitness Limited(JVFL)前助理健身經理,及蕭潤基,三十三歲,JVFL前健身經理,於星期二(三月七日)同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潘及蕭另同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及第159A條。
兩名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四月十二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JVFL於案發時以商業名稱California Fitness經營健身中心。潘及蕭分別為California Fitness屯門分店的助理健身經理及健身經理。
蕭是潘的上司,他們的職責包括銷售私人教練合約,以及提供一對一私人教練課程給California Fitness的會員。
其中一項控罪指潘及蕭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期間,向一名California Fitness女性會員偽稱一筆五萬元的款項是她與JVFL就聘請蕭為其指定教練而簽訂一份私人教練協議書的費用,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她向JVFL支付五萬元,而導致潘獲得利益或她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潘及蕭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向JVFL偽稱一份私人教練協議書確實是由一名California Fitness男性會員與JVFL簽訂的,並意圖詐騙而誘使JVFL處理該協議書,而導致潘獲得利益或JVFL蒙受不利。
餘下控罪指潘及蕭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期間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即該份以該男性會員名義簽訂的私人教練協議書,以及一份關於協議書的私人教練課程加入須知,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有關文書為真文書。
兩名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石穎恆代表出庭。
潘偉峰,三十三歲,J.V. Fitness Limited(JVFL)前助理健身經理,及蕭潤基,三十三歲,JVFL前健身經理,於星期二(三月七日)同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潘及蕭另同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及第159A條。
兩名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四月十二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JVFL於案發時以商業名稱California Fitness經營健身中心。潘及蕭分別為California Fitness屯門分店的助理健身經理及健身經理。
蕭是潘的上司,他們的職責包括銷售私人教練合約,以及提供一對一私人教練課程給California Fitness的會員。
其中一項控罪指潘及蕭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期間,向一名California Fitness女性會員偽稱一筆五萬元的款項是她與JVFL就聘請蕭為其指定教練而簽訂一份私人教練協議書的費用,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她向JVFL支付五萬元,而導致潘獲得利益或她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潘及蕭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向JVFL偽稱一份私人教練協議書確實是由一名California Fitness男性會員與JVFL簽訂的,並意圖詐騙而誘使JVFL處理該協議書,而導致潘獲得利益或JVFL蒙受不利。
餘下控罪指潘及蕭涉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期間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即該份以該男性會員名義簽訂的私人教練協議書,以及一份關於協議書的私人教練課程加入須知,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有關文書為真文書。
兩名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石穎恆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