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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3 - 使用虛假文件欺騙主事人

公共機構的僱員若在提交予機構的文件或記錄(例如報價記錄、進度報告、存貨記錄、出勤表以及申報表等)中蓄意弄虛作假,便是一種破壞誠信的行為,更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欺騙主事人
  1. 任何代理人
  2. 使用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的收據/帳目/其他文件
  3. 意圖誤導或欺騙其主事人
  4. 即屬違法
最高刑罰 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何謂「代理人」?

「代理人」包括公職人員(例如公共機構僱員)及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辦事的人。代理人亦包括公共機構個別管理局、董事局或委員會的成員。

何謂「主事人」?

「主事人」一般泛指僱員所受僱的公司,公共機構僱員及成員的主事人便是他所屬的公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