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由美国引渡返港的地产发展公司董事,因为向银行职员提供二百三十万港元贿款,以协助延迟多笔贷款的还款期,最终在香港法院被判监禁。
该董事管理两间公司,分别在内地发展房地产及经营酒店和高尔夫球场生意,於二零零七年成功向一家银行取得三笔分别为六千五百万美元、二亿港元及二十亿港元的贷款。
该董事其后向银行的企业银行部主管申请延迟还款。在申请获批后,他向有关银行高级人员提供一笔二百三十万港元贿款作为报酬。
涉案董事被廉署以贪污及相关罪名起诉,但於二零一一年七月未有出庭应讯,法庭遂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在美国当局的协助下,被告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在塞班岛被捕,并遭引渡返回香港接受审讯。被告承认控罪,被判监二十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