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故需设有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此机制主要包括:

行政长官/行政会议

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亦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

立法会监督

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权力,并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解答有关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经费问题。

独立检控权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廉政公署的调查权和律政司的检控权分立,可以确保不会单以廉政公署的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

司法监督

香港基本法第85条确保司法独立。在司法监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准许。同时,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以检讨执法程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传媒

传媒监察加强廉政公署对公众问责。

谘询委员会

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四个独立于廉政公署的谘询委员会,由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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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复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和社会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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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察

廉政公署要求职员恪守最高的诚信水平。廉署的内部调查及监察组(L组)专责调查涉及廉署人员的违纪行为和贪污指控,以及涉及廉署或其职员的非刑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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