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2条,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份之费用,以诱使或酬谢他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违法。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饮料或娱乐,作为作出上述行为的诱因或报酬,亦属违法。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1条,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提供利益予他人,以诱使或酬谢该人士或该人士试图令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违法。 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索取或收取利益,以作出上述行为,亦属违法。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26条,候选人或任何人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发布有关该候选人或该些候选人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即属违法。
任何为促使候选人当选而制作的宣传资料均属候选人的选举广告,印制及派发这些资料所涉及的费用则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23条,只有候选人及其选举开支代理人才有权招致选举开支,任何人若没有候选人的书面授权而招致选举开支,便属违法。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27A条,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即属违法。「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该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法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