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44﹙2﹚条,公务员因公职关系而获得的餽赠,均视为给予该员所属部门的利益。倘若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退还礼物并不恰当,有关人员应向部门报告,并将所获赠的礼物提交部门处理。
此外,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4条,任何政府人员如因公职身份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滥用职权的诱因、报酬或原因,均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4条,任何政府人员均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滥用职权的诱因、报酬或原因;提供利益者也属违法。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4条,公共机构雇员除非事先得到机构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可以因为公事上的关系而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
若授受双方均相信该利益涉及雇员运用职权为利益提供者提供方便,则纵使该雇员并无拥有所需的权力、无意或根本没有在职务上给予对方任何方便,授受双方仍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4条。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没有就违反其贪污控罪指明可容许的利益界限或上限。受贿人/行贿人不论接受/提供任何价值的利益,如属条例相关章节指明的贪污交易,即属犯罪。因此,主要因素在于接受/提供利益的目的/意图及情况,而非利益的价值。
会,任何人与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向受雇于该公共机构的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即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8条。提供利益者是否获得其雇主许可提供利益,并无关系。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法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