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包括政府人员,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3、4、5及10条等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的雇员则受第4条及第5条等监管。

第3条: 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违法。
第4条: 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5条: 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10条: 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即属违法。

而上述条例中,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法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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