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包括政府人员,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3、4、5及10条等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的雇员则受第4条及第5条等监管。
第3条: | 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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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 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
第5条: | 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
第10条: | 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即属违法。 |
而上述条例中,
- 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 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虽然款待并不属《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内所指的利益,但个别部门仍会就职员接受款待的情况定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