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前康樂助理員承認未經許可索取收受貸款及索賄候判

2020年11月10日

一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前一級康樂助理員未經許可向受其監督的兩名同事索取及收受貸款並索賄,金額共逾七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一月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陸建勳,五十七歲,承認五項罪名,即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和接受利益,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以及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被告另外三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裁判官陳志輝頒令被告須向兩名同事歸還案中涉及的未經許可貸款七千元。

案件押後至十一月二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康文署一級康樂助理員,被派駐到鯉魚門公園工作,負責監督該公園的清潔及維修工作,包括公園清潔承辦商的清潔工人的工作。

若被告與鄰組一名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在同一更份工作,而對方的上司並非當值,被告亦會負責監督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的工作。

被告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上述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索取一筆六千元的貸款。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因被告是其上司而拒絕其請求,惟被告繼續向他索取一筆二千元的貸款。

案情透露,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最終轉賬二千元至被告的銀行戶口,但被告從來沒有歸還任何款項。

被告於二○一九年一月二日向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索取另一筆數百元的貸款,遭對方即時拒絕。

被告六日後聲稱可協助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獲取對其有利的員工評核報告,並向對方索取貸款數百元。被告索賄的要求亦被拒絕。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一八年八月某日向鯉魚門公園清潔承辦商一名清潔工人,索取及接受一筆五千元的貸款。他於二○一九年五月某日再向該清潔工人索取一筆數百元的貸款,但被對方拒絕。

康文署早前將貪污投訴轉介廉署,並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方漢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敏悅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