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政府人員潛逃二十五年後回港今被帶往法庭
2021年4月13日
一名分判商前僱員涉嫌向政府人員提供賄款共六萬七千元,以換取寬鬆監管公園建造工程,於一九九四年底被廉政公署起訴,潛逃逾二十五年後,今日(四月十三日)被帶往區域法院應訊。
伍業寰,九十二歲,當時為現已結業的時輝工程有限公司(時輝)工地總管,被控共九項罪名,即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普通法;及七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被告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被廉署落案起訴上述控罪。他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未有到區域法院出席審訊,法庭遂向他發出拘捕令。被告其後從內地返港,今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法官郭偉健將案件押後至五月二十六日答辯。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拓展署於案發時負責管理青衣公園建造項目,該署於二○○四年與土木工程署合併成為現時的土木工程拓展署。
時輝於一九九三年八月獲該項目的總承建商分判兩份合約,負責施行建造工程及管理該工地。被告為時輝工地總管,負責監督時輝在該工地的工程。
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及一名監工負責檢查時輝在該工地的工程,並對時輝所採用的物料進行檢測,以確保有關物料符合相關規定及要求。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及八月期間,與時輝東主串謀,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先後兩次分別向拓展署職員提供每月一萬元及七千元的賄款,作為對時輝在上述工地寬鬆檢查及不帶來任何麻煩的誘因或報酬。
另外六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上述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而先後六次向上述拓展署工程督察,每次提供賄款一萬元,合共六萬元。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至九月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向上述拓展署監工提供賄款七千元。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向該兩名拓展署人員提供賄款共六萬七千元。
拓展署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吳思思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楊志雄協助。
伍業寰,九十二歲,當時為現已結業的時輝工程有限公司(時輝)工地總管,被控共九項罪名,即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普通法;及七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被告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被廉署落案起訴上述控罪。他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未有到區域法院出席審訊,法庭遂向他發出拘捕令。被告其後從內地返港,今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法官郭偉健將案件押後至五月二十六日答辯。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拓展署於案發時負責管理青衣公園建造項目,該署於二○○四年與土木工程署合併成為現時的土木工程拓展署。
時輝於一九九三年八月獲該項目的總承建商分判兩份合約,負責施行建造工程及管理該工地。被告為時輝工地總管,負責監督時輝在該工地的工程。
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及一名監工負責檢查時輝在該工地的工程,並對時輝所採用的物料進行檢測,以確保有關物料符合相關規定及要求。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及八月期間,與時輝東主串謀,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先後兩次分別向拓展署職員提供每月一萬元及七千元的賄款,作為對時輝在上述工地寬鬆檢查及不帶來任何麻煩的誘因或報酬。
另外六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上述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而先後六次向上述拓展署工程督察,每次提供賄款一萬元,合共六萬元。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至九月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向上述拓展署監工提供賄款七千元。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向該兩名拓展署人員提供賄款共六萬七千元。
拓展署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吳思思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楊志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