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管理服務公司前高層承認收賄六十萬港元判囚三十四個月

2021年5月12日

一名飛機管理服務公司前高層人員,收受一名地面服務供應商賄款最少約六十萬港元,以聘用對方提供服務及協助對方追討客戶未清繳的服務費,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五月十二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判囚三十四個月。

譚振峰,三十七歲,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中一航空)前暫代首席運營官,承認六項罪名,即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此外,被告被控的另外兩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罪名,則留區域法院法庭檔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貪污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貪污罪行泛濫。

法官亦頒令被告須向中一航空歸還約六十萬港元,即相等於被告收取的賄款總額。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二年十月加入中一航空,並於二○一七年十一月晉升至暫代首席運營官。該公司為私人飛機擁有人提供服務,而被告負責為中一航空客戶聘請地面服務供應商,並審批向有關服務供應商支付服務費。

中一航空於二○一六年十一月與Fastransit Aviation Service Limited (Fastransit)訂立協議,由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客戶在內地機場提供地面服務。不過,中一航空可為客戶聘用其他地面服務供應商。

案情透露,被告曾要求Fastransit調低服務費,該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則建議,就該公司每次獲聘為中一航空客戶提供服務,向被告支付佣金。

被告於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期間,從該Fastransit董事接受一筆約十七萬六千港元的佣金,以及四筆合共約五萬五千美元(約四十二萬六千港元)的佣金。被告收取該五筆合共逾六十萬港元的佣金後,沒再要求Fastransit調低服務費。

中一航空於二○一六年十月至二○一八年九月期間,曾聘用Fastransit並向其支付服務費共約一千六百萬港元。

案情又透露,一個客戶於二○一八年三月未有向中一航空清繳服務費,並影響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收取有關服務費。

Fastransit獲被告協助,成功向中一航空討回未清繳的服務費。該Fastransit董事因而同意向被告支付約八萬八千美元(約六十八萬港元),作為被告提供協助的佣金。中一航空知悉事件後,被告並沒有接受該筆佣金。

中一航空禁止其職員就公司事務或業務接受任何利益。

中一航空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政豪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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