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判囚
2021年7月2日
一名在二○一九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七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吳志雄,五十五歲,退休人士,早前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指,由於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以監禁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六個月。
案情透露,二○一九年區議會選舉在該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候選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交其選舉申報書的法定限期為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
被告是二○一九年區議會選舉沙田區錦濤選區的候選人,但他沒有當選。由於他並未在該選區取得有效票總數百分之五或以上,不合資格申請選舉資助計劃的選舉資助。
被告在選舉中曾招致約六萬元選舉開支,報稱自己已填妥其選舉申報書。他承認誤以為選舉申報書的目的是為了就該選舉申請資助,而他不符合資格申請資助,所以他決定不提交選舉申報書。
案情透露,選舉事務處曾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分別以信件及電郵提醒被告須於法定限期前提交其選舉申報書。選舉事務處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被告的選舉申報書,遂於二○二○年一月中把案件轉介廉署調查。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可澄協助。
吳志雄,五十五歲,退休人士,早前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指,由於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以監禁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六個月。
案情透露,二○一九年區議會選舉在該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候選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交其選舉申報書的法定限期為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
被告是二○一九年區議會選舉沙田區錦濤選區的候選人,但他沒有當選。由於他並未在該選區取得有效票總數百分之五或以上,不合資格申請選舉資助計劃的選舉資助。
被告在選舉中曾招致約六萬元選舉開支,報稱自己已填妥其選舉申報書。他承認誤以為選舉申報書的目的是為了就該選舉申請資助,而他不符合資格申請資助,所以他決定不提交選舉申報書。
案情透露,選舉事務處曾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分別以信件及電郵提醒被告須於法定限期前提交其選舉申報書。選舉事務處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被告的選舉申報書,遂於二○二○年一月中把案件轉介廉署調查。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可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