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貪污以取得冷氣工程合約各判囚六個月
2021年8月5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前技術經理及一名工程承辦商東主,行賄受賄以取得及判授一幢私人住宅大廈的冷氣工程合約,涉及非法回佣共逾一萬八千元。兩名被告今日(八月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六個月。
伍俊銘,四十歲,恒隆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恒隆)前助理技術經理,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同案被告譚仲昌,六十歲,合聯(香港)工程有限公司(合聯)東主,早前則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時表示,貪污是嚴重罪行,被告的行為除違反誠信,亦對商業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兩名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待上訴,獲暫委裁判官批准。
恒隆於案發時是灣仔區私人住宅大廈御峯的管理服務供應商。伍俊銘是一名恒隆助理技術經理,負責處理及監督該大廈的維修工作。譚仲昌是合聯的東主,該公司是恒隆的承辦商,負責冷氣系統維修工程。
案情透露,譚仲昌於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把一個信封交給伍俊銘。信封內有一萬八千一百元現金,給予伍俊銘作為促使恒隆將多份工程合約判給合聯的誘因或報酬。
信封內並有一張紙,詳細列出御峯十四項冷氣系統維修工程及各項銀碼,合共一萬八千零九十元。當中十三項工程由伍俊銘負責,並在他建議下判授予合聯。
恒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林芷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周俊彥協助。
伍俊銘,四十歲,恒隆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恒隆)前助理技術經理,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同案被告譚仲昌,六十歲,合聯(香港)工程有限公司(合聯)東主,早前則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時表示,貪污是嚴重罪行,被告的行為除違反誠信,亦對商業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兩名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待上訴,獲暫委裁判官批准。
恒隆於案發時是灣仔區私人住宅大廈御峯的管理服務供應商。伍俊銘是一名恒隆助理技術經理,負責處理及監督該大廈的維修工作。譚仲昌是合聯的東主,該公司是恒隆的承辦商,負責冷氣系統維修工程。
案情透露,譚仲昌於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把一個信封交給伍俊銘。信封內有一萬八千一百元現金,給予伍俊銘作為促使恒隆將多份工程合約判給合聯的誘因或報酬。
信封內並有一張紙,詳細列出御峯十四項冷氣系統維修工程及各項銀碼,合共一萬八千零九十元。當中十三項工程由伍俊銘負責,並在他建議下判授予合聯。
恒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林芷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周俊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