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漁護署農林督察涉嫌就流浪狗案使用虛假文件及妨礙司法公正
2021年12月1日
廉政公署今日(12月1日)落案起訴一名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控告他涉嫌就四宗流浪狗個案,使用虛假內部文件誤導漁護署及妨礙司法公正。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名二級農林督察。
李啟廸,48歲,被控共12項罪名,即八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四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
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12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上述涉嫌罪行發生於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案發時被告是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派駐到九龍動物管理中心。
根據《狂犬病條例》,如狗隻沒有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現於公眾地方,狗隻畜養人即屬犯罪(該罪行)。上述中心負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以決定是否以該罪行檢控狗隻畜養人。負責調查的中心職員須填妥「Information for Possible Prosecution (for stray dogs)」表格(檢控表格)。
市民把流浪狗交到該中心,則須填寫「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表格(動物表格),並在表格上表明他/她是否願意就檢控狗隻畜養人出庭作供。
其中八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四份動物表格及四份檢控表格以誤導漁護署,而有關表格載有虛假或錯誤陳述,即四名市民交來四隻流浪狗,而他們並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被告涉嫌向兩名上司訛稱該四名市民不願意在上述流浪狗個案當控方證人,以及向該兩名上司建議不就個案作出檢控。
漁護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名二級農林督察。
李啟廸,48歲,被控共12項罪名,即八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四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
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12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上述涉嫌罪行發生於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案發時被告是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派駐到九龍動物管理中心。
根據《狂犬病條例》,如狗隻沒有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現於公眾地方,狗隻畜養人即屬犯罪(該罪行)。上述中心負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以決定是否以該罪行檢控狗隻畜養人。負責調查的中心職員須填妥「Information for Possible Prosecution (for stray dogs)」表格(檢控表格)。
市民把流浪狗交到該中心,則須填寫「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表格(動物表格),並在表格上表明他/她是否願意就檢控狗隻畜養人出庭作供。
其中八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四份動物表格及四份檢控表格以誤導漁護署,而有關表格載有虛假或錯誤陳述,即四名市民交來四隻流浪狗,而他們並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被告涉嫌向兩名上司訛稱該四名市民不願意在上述流浪狗個案當控方證人,以及向該兩名上司建議不就個案作出檢控。
漁護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