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以「利是」行賄地產代理求免支佣金遭廉署起訴認罪

2021年12月16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業主,控告他在放售其單位時,向一名地產代理提供一萬元「利是」,以換取無須向對方所屬的地產公司支付相關代理佣金。被告今日(12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梁浩光,55歲,退休人士,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11月委託永誠置業代理有限公司(永誠置業)出售其位於荃灣的單位。在一名永誠置業地產代理協助下,被告以708萬元出售該單位,並同意完成物業交易後向永誠置業支付代理佣金,金額為成交價的百分之一,即70,800元。

物業交易於2021年2月8日完成,上述永誠置業地產代理其後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代理佣金。被告遂於2021年2月9日晚上稱,會私下向該對方提供「利是」10,000元,以求對方停止催促他向永誠置業支付佣金70,800元,遭該地產代理即時拒絕。

永誠置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郭詠文代表出庭。

廉署提醒物業買賣雙方,不可向地產代理提供任何非法利益,藉以誘使或酬謝對方作出與其職務有關的不當行為,否則授受雙方均有可能觸犯法例。商業機構如遇到任何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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