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披露一名受廉署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四個月
2022年1月26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立法會議員,控告他披露一名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被告今日(1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四個月。
林卓廷,44歲,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指,同意《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調查而破壞調查進度。被告披露調查人身分,非但不能保障公眾利益,還會影響廉署執法。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懷疑有人披露一名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遂依法按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上述控罪。
案情透露,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發生一宗襲擊事件。就有警務人員被指可能收受利益,以致沒有或未有及時對兇徒採取執法行動,廉署於襲擊事件發生後兩天展開調查。調查亦涉及警務人員有否在該襲擊事件中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事件發生時被告曾在現場,他於2019年7月25日以證人身分接受廉署人員會見。廉署人員在會面期間向被告說明,廉署已就警務人員涉嫌觸犯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展開調查。廉署人員並提醒被告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就披露方面所訂的禁制。
被告2019年10月3日再接受廉署會見,廉署人員亦再次提醒被告有關禁制。
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1月21日,被告分別自行或聯同其他人士召開記者會。他在該兩次記者會上均公開一名警司的姓名,指該名參與警方調查上述襲擊事件的警司,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遭廉署調查。被告2020年7月16日會見傳媒時再重覆有關言論。
案情透露,上述記者會及會見傳媒的情況,均以網上串流方式直播,並儲存在公眾人士可自由進入的社交媒體平台。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及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榮傑協助。
廉署提醒市民,《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及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即屬違法。
林卓廷,44歲,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指,同意《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調查而破壞調查進度。被告披露調查人身分,非但不能保障公眾利益,還會影響廉署執法。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懷疑有人披露一名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遂依法按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上述控罪。
案情透露,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發生一宗襲擊事件。就有警務人員被指可能收受利益,以致沒有或未有及時對兇徒採取執法行動,廉署於襲擊事件發生後兩天展開調查。調查亦涉及警務人員有否在該襲擊事件中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事件發生時被告曾在現場,他於2019年7月25日以證人身分接受廉署人員會見。廉署人員在會面期間向被告說明,廉署已就警務人員涉嫌觸犯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展開調查。廉署人員並提醒被告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就披露方面所訂的禁制。
被告2019年10月3日再接受廉署會見,廉署人員亦再次提醒被告有關禁制。
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1月21日,被告分別自行或聯同其他人士召開記者會。他在該兩次記者會上均公開一名警司的姓名,指該名參與警方調查上述襲擊事件的警司,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遭廉署調查。被告2020年7月16日會見傳媒時再重覆有關言論。
案情透露,上述記者會及會見傳媒的情況,均以網上串流方式直播,並儲存在公眾人士可自由進入的社交媒體平台。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及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榮傑協助。
廉署提醒市民,《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及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