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前工程師承認就工程項目串謀收賄47萬元判囚兩年
2022年2月7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酒店前工程師,控告他串謀從一間工程承辦商收受非法回佣共逾47萬元,以聘用及協助該公司完成酒店總值共約230萬元的多項工程項目。被告今日(2月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年。
黃天龍,44歲,芬名酒店前工程師,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稱,被告兩年間持續犯案,就多項工程收受賄款,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扣減三份之一至兩年。
法官又頒令被告須向芬名酒店歸還約40萬元,即相等於被告實際已經收取的賄款金額。
被告案發時是位於灣仔的芬名酒店的工程師,負責監督酒店所有工程及維修項目。
芬名酒店禁止其員工索取或接受利益,以判授訂單予任何承辦商或優待對方,但被告卻於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就39個工程項目向一間工程公司的一名董事兼股東索取及接受非法回佣共逾47萬元。
案情透露,上述工程公司自2017年起受芬名酒店委託為工程承辦商,而所涉及的項目合約總值約230萬元,包括在芬名酒店及其餐廳進行空調、防火及照明工程。
被告承認就判授予該工程承辦商的項目,索取及接受大約一半的淨利潤。若芬名酒店員工曾被安排協助完成相關項目,被告則要求收取較高金額的回佣。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芬名酒店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佩珊協助。
黃天龍,44歲,芬名酒店前工程師,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稱,被告兩年間持續犯案,就多項工程收受賄款,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扣減三份之一至兩年。
法官又頒令被告須向芬名酒店歸還約40萬元,即相等於被告實際已經收取的賄款金額。
被告案發時是位於灣仔的芬名酒店的工程師,負責監督酒店所有工程及維修項目。
芬名酒店禁止其員工索取或接受利益,以判授訂單予任何承辦商或優待對方,但被告卻於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就39個工程項目向一間工程公司的一名董事兼股東索取及接受非法回佣共逾47萬元。
案情透露,上述工程公司自2017年起受芬名酒店委託為工程承辦商,而所涉及的項目合約總值約230萬元,包括在芬名酒店及其餐廳進行空調、防火及照明工程。
被告承認就判授予該工程承辦商的項目,索取及接受大約一半的淨利潤。若芬名酒店員工曾被安排協助完成相關項目,被告則要求收取較高金額的回佣。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芬名酒店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佩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