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訴二人承認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投白票違反選舉條例

2022年2月15日

廉政公署早前分案起訴二人,控告他們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分別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的貼文。兩名被告今日(2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陳健民,36歲,銷售員;及梁月嫦,65歲,辦公室助理;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條。

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3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2021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1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廉署於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的罪行。

陳健民及梁月嫦分別於同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個前一日在許智峯社交媒體專頁發布的貼文,該貼文煽動閱覽人士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該貼文一直在陳健民的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至2021年11月9日,以及在梁月嫦的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至2021年12月16日。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及無效票的貼文展開調查,並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按法律意見於去年12月16日起訴二人。

廉署於去年11月底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許智峯。許智峯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貼文,煽惑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在《條例》修訂後,加強向市民大眾及選舉持份者宣傳有關破壞及操縱選舉的新增罪行,包括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楊俊浩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