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銀行經理及另外二人涉嫌行賄受賄開立帳戶

2022年2月24日

廉政公署昨日(2月23日)落案起訴一名銀行經理及兩名中介公司代表,控告他們涉嫌提供及收受賄款共逾10萬元,以協助非本地客戶在三間本地銀行開立個人及公司帳戶,並涉嫌在申請開戶時使用虛假文書副本,訛稱有關客戶於開戶當日在香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三人。

黎賜慧,38歲,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東亞銀行)高級客戶經理;陳栢材,25歲,香港和創商務秘書有限公司(和創)顧問;及柯莹莹,35歲,香港智盈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智盈)營運者;被控共15項罪名。

黎賜慧及陳栢材共被控13項貪污罪名,即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八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黎賜慧及柯莹莹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黎賜慧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2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案發時,黎賜慧任職東亞銀行金鐘分行高級客戶經理,職責包括協助客戶開立帳戶。和創及智盈同為中介公司,為客戶提供秘書服務。陳栢材是和創的顧問,而柯莹莹則是智盈的營運者。

本案涉嫌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發生,涉案人士涉嫌就最少30個開戶申請,提供及收受合共逾10萬元賄款。

其中五項控罪指,陳栢材及黎賜慧涉嫌一同串謀,使黎賜慧從陳栢材接受五筆由1,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賄款,為陳栢材轉介或將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帳戶,或協助東亞銀行帳戶持有人重設帳戶密碼以取用網上銀行服務。

另外三項控罪指,黎賜慧涉嫌串謀另外三名中介公司營運者或代表,使黎賜慧接受三筆由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賄款,為該三人或由他們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帳戶。另一項控罪指,黎賜慧涉嫌收受另一名人士1,000元為對方開立東亞銀行帳戶。

另外兩項控罪指,黎賜慧分別與柯莹莹及另一人涉嫌串謀使用34份看來是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虛假入境標籤的副本,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東亞銀行要求公司帳戶申請人須親身到分行開戶,以符合盡職審查要求。涉案人士被指向東亞銀行提交開戶申請時,附上該等虛假入境標籤副本,訛稱申請人於開戶當日在香港。廉署調查發現,有關申請人並沒有於虛假入境標籤所標示的日期到訪香港。

餘下四項控罪指,陳栢材涉嫌獨自及串謀另一人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不同分行的三名職員,以及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銀行)一名分行職員,提供四筆由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或未指明金額的賄款,為陳栢材將轉介的客戶在該兩間銀行開立帳戶。該四名銀行職員即時拒絕陳栢材提供的賄款,並向其僱主匯報事件。

東亞銀行、滙豐銀行及恒生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一直積極向銀行推廣防貪服務及加強從業員對防貪法例的認識。廉署亦提醒銀行職員,在處理客戶開戶申請時接受賄賂或提交虛假文件屬違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詳情可參閱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相關網頁:https://hkbedc.icac.hk/zh-hant/sector_industry/banking_and_finance。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