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分判商前僱員呈交虛假道路巡察報告遭廉署控詐騙罪成候判
2022年4月19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路政署分判商前僱員,控告他串謀詐騙路政署,向署方呈交道路巡察報告時,附上日期遭虛假地更改的照片。被告今日(4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徐嘉鍵,42歲,華丰工程有限公司(華丰)前路網聯絡經理助理,被裁定五項串謀欺詐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暫委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5月4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廉署早前接獲路政署轉介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路政署於2017年將一份關於港島道路(快速公路除外)之管理及維修的定期合約判授予昭興建築運輸有限公司(昭興),昭興再把相關工作分判給華丰。
該合約規定,昭興須安排巡路督察定期巡查香港島的道路及製備報告,有關報告須附上巡查道路時拍下的實時照片。
被告案發時受聘於華丰,任職路網聯絡經理助理,向監督上述合約的昭興路網聯絡經理提供協助。被告及該聯絡經理負責監督華丰的助理巡路督察,並指派他們進行巡查及製備報告。
華丰由於人手不足,未能於2017年6月30日限期前,完成約4,000份尚未完成的道路巡察報告。被告與該聯絡經理,遂於2017年5月8日至6月30日期間舉行的多次會議上,指示六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欺詐地使用並非在道路巡查日期所拍攝的照片,以製備約300份報告。
案情透露,相關報告其後呈交予路政署,而報告載有日期經該六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虛假地更改的照片。
被告於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又指示其中四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使用過往道路巡察報告的照片,欺詐地製作最少另外27份報告並呈交予路政署。
若路政署得悉上述道路巡察報告載有任何虛假資料,便不會接受該等報告。此舉會危害道路安全及導致路政署向昭興支付不該發放的款項。
廉署早前分案起訴上述六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一項串謀詐騙罪名。六人承認控罪,各被判12個月感化令。
路政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道弘協助。
徐嘉鍵,42歲,華丰工程有限公司(華丰)前路網聯絡經理助理,被裁定五項串謀欺詐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暫委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5月4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廉署早前接獲路政署轉介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路政署於2017年將一份關於港島道路(快速公路除外)之管理及維修的定期合約判授予昭興建築運輸有限公司(昭興),昭興再把相關工作分判給華丰。
該合約規定,昭興須安排巡路督察定期巡查香港島的道路及製備報告,有關報告須附上巡查道路時拍下的實時照片。
被告案發時受聘於華丰,任職路網聯絡經理助理,向監督上述合約的昭興路網聯絡經理提供協助。被告及該聯絡經理負責監督華丰的助理巡路督察,並指派他們進行巡查及製備報告。
華丰由於人手不足,未能於2017年6月30日限期前,完成約4,000份尚未完成的道路巡察報告。被告與該聯絡經理,遂於2017年5月8日至6月30日期間舉行的多次會議上,指示六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欺詐地使用並非在道路巡查日期所拍攝的照片,以製備約300份報告。
案情透露,相關報告其後呈交予路政署,而報告載有日期經該六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虛假地更改的照片。
被告於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又指示其中四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使用過往道路巡察報告的照片,欺詐地製作最少另外27份報告並呈交予路政署。
若路政署得悉上述道路巡察報告載有任何虛假資料,便不會接受該等報告。此舉會危害道路安全及導致路政署向昭興支付不該發放的款項。
廉署早前分案起訴上述六名華丰助理巡路督察一項串謀詐騙罪名。六人承認控罪,各被判12個月感化令。
路政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道弘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