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訴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投無效票違反選舉條例男子今判刑
2022年5月4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男子,控告他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展示兩則貼文,並分享有關貼文至其他社交媒體專頁,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無效票。被告今日(5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周榮達,57歲,從事製衣業,早前承認兩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條。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稱,被告干犯與選舉有關罪行,性質嚴重,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至兩個月。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坦白承認過失,遂判處他緩刑。
案情透露,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2021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1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廉署於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的罪行。
被告於2021年11月2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展示一則貼文,並分享該貼文至六個社交媒體專頁,煽惑閱覽人士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無效票。有關貼文於選舉期間,在被告的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及上述六個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
被告又於投票日早上,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展示另一則貼文,並分享該貼文至四個社交媒體專頁,煽惑閱覽人士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無效票。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無效票的貼文展開調查,並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按法律意見於2022年2月11日起訴被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黎詠詩協助。
周榮達,57歲,從事製衣業,早前承認兩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條。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稱,被告干犯與選舉有關罪行,性質嚴重,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至兩個月。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坦白承認過失,遂判處他緩刑。
案情透露,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2021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1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廉署於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的罪行。
被告於2021年11月2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展示一則貼文,並分享該貼文至六個社交媒體專頁,煽惑閱覽人士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無效票。有關貼文於選舉期間,在被告的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及上述六個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
被告又於投票日早上,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展示另一則貼文,並分享該貼文至四個社交媒體專頁,煽惑閱覽人士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無效票。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無效票的貼文展開調查,並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按法律意見於2022年2月11日起訴被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黎詠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