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萬元按揭貸款詐騙「洗黑錢」案遭廉署起訴前法律文員加刑至75個月
2022年7月14日
一名前法律文員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欺詐兩間持牌放債人公司按揭貸款共2,000萬元及清洗部分款項,罪成判囚47個月。上訴法庭今日(7月14日)覆核被告判刑後,下令將刑期增加至75個月。
蘇錦威,46歲,已結業的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文員,於2021年1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同年3月被判入獄47個月。該四項罪名為兩項欺詐、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分別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律政司其後就蘇錦威刑期申請覆核。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今日審理並批准該申請,將刑期增加至75個月。
同案被告蘇潤餘,53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行政人員,早前與蘇錦威同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判囚30個月。他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今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案情透露,蘇錦威及蘇潤餘案發時分別是梁家樂律師行的法律文員及法律行政人員。蘇潤餘亦是離岸公司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 (Chilly)的董事。
蘇錦威以梁家樂律師行法律文員的身分,為一對夫婦(該物業業主)處理他們購入堅尼地城一個私人住宅大廈單位的交易。但他們在物業交易於2014年7月完成後,並沒收到相關的業權契據。
蘇錦威於2014年11月向持牌放債人公司樂天按揭信貸有限公司(樂天按揭信貸)偽稱自己獲該物業業主授權,處理一筆1,000萬元的按揭貸款申請,並向樂天按揭信貸提交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簽署的相關文件。
樂天按揭信貸相信被告提交的文件為真,在收到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簽署的授權書後,存入一筆1,000萬元的貸款至Chilly的銀行戶口。
廉署調查顯示,蘇潤餘將該筆貸款其中的710多萬元轉賬至蘇錦威的銀行戶口,及向梁家樂律師行一名客戶支付欠款220萬元。蘇潤餘將餘下的70萬元保留在其私人銀行戶口。
樂天按揭信貸於2015年3月發現相關的還款被拖欠,遂向該物業業主、梁家樂律師行及Chilly展開民事訴訟。
案情透露,蘇錦威於2015年3月19日利用兩份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發出的信件副本,指示另一間他當時任職的律師行,於該民事訴訟中擔任該物業業主的法律代表,而該物業業主並不知悉有關民事訴訟。
蘇錦威於2015年2月1日至6月19日期間,向另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錦豐財務公司(錦豐財務)偽稱,該物業業主授權他就該物業申請另一筆1,000萬元的按揭貸款。
錦豐財務收到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簽署的授權書後,相信蘇錦威的偽稱並批出貸款1,000萬元,該筆款項其後用作償還樂天按揭信貸的貸款。
案情透露,該物業業主從沒有取得或指示任何人取得上述兩筆共2,000萬元的貸款。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大律師周凱靈及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麥秀慧協助。
蘇錦威,46歲,已結業的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文員,於2021年1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同年3月被判入獄47個月。該四項罪名為兩項欺詐、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分別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律政司其後就蘇錦威刑期申請覆核。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今日審理並批准該申請,將刑期增加至75個月。
同案被告蘇潤餘,53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行政人員,早前與蘇錦威同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判囚30個月。他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今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案情透露,蘇錦威及蘇潤餘案發時分別是梁家樂律師行的法律文員及法律行政人員。蘇潤餘亦是離岸公司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 (Chilly)的董事。
蘇錦威以梁家樂律師行法律文員的身分,為一對夫婦(該物業業主)處理他們購入堅尼地城一個私人住宅大廈單位的交易。但他們在物業交易於2014年7月完成後,並沒收到相關的業權契據。
蘇錦威於2014年11月向持牌放債人公司樂天按揭信貸有限公司(樂天按揭信貸)偽稱自己獲該物業業主授權,處理一筆1,000萬元的按揭貸款申請,並向樂天按揭信貸提交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簽署的相關文件。
樂天按揭信貸相信被告提交的文件為真,在收到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簽署的授權書後,存入一筆1,000萬元的貸款至Chilly的銀行戶口。
廉署調查顯示,蘇潤餘將該筆貸款其中的710多萬元轉賬至蘇錦威的銀行戶口,及向梁家樂律師行一名客戶支付欠款220萬元。蘇潤餘將餘下的70萬元保留在其私人銀行戶口。
樂天按揭信貸於2015年3月發現相關的還款被拖欠,遂向該物業業主、梁家樂律師行及Chilly展開民事訴訟。
案情透露,蘇錦威於2015年3月19日利用兩份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發出的信件副本,指示另一間他當時任職的律師行,於該民事訴訟中擔任該物業業主的法律代表,而該物業業主並不知悉有關民事訴訟。
蘇錦威於2015年2月1日至6月19日期間,向另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錦豐財務公司(錦豐財務)偽稱,該物業業主授權他就該物業申請另一筆1,000萬元的按揭貸款。
錦豐財務收到看似由該物業業主簽署的授權書後,相信蘇錦威的偽稱並批出貸款1,000萬元,該筆款項其後用作償還樂天按揭信貸的貸款。
案情透露,該物業業主從沒有取得或指示任何人取得上述兩筆共2,000萬元的貸款。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大律師周凱靈及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麥秀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