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訴前公開大學兩高層向美容業組織索取職位貪污罪成候判
2022年9月6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香港公開大學(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LiPACE)兩名前高層人員,控告他們利用職權串謀向一個美容業組織索取獲聘用。兩名被告今日(9月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黃偉寧,52歲,公開大學LiPACE前院長;及黎偉祈,50歲,公開大學LiPACE前課程總監,同被裁定一項身為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c)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公開大學其後易名為香港都會大學(都會大學)。
暫委法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9月2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兩名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黃偉寧於案發時為LiPACE院長,負責該學院的整體管理。黎偉祈任職LiPACE課程總監,負責發展及開辦多項專業課程,包括應個別客戶的要求開辦企業培訓課程。
黃偉寧接獲預先通知,其僱傭合約於2018年1月屆滿後將不獲續約,他其後於2017年7月底向公開大學請辭。他自2017年11月中起不得處理LiPACE的事務,直至合約屆滿為止。
黃偉寧於2017年9月底通知黎偉祈,他正與美容業組織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美容專業公會) 商議可能獲對方聘用,而其中一項條件是他須於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安排公開大學籌備一個與美容專業公會合辦,名為「美容光學專業證書」的企業培訓課程(該課程)。
雖然黎偉祈清楚知悉黃偉寧正與美容專業公會商議他被聘用的條款,她卻為該課程預備文件,並向公開大學提交該課程的預算案及建議書作審批,有關文件均採納了黃偉寧的意見。
黃偉寧理解自己是否獲美容專業公會聘用,需視乎該課程能否開辦。公開大學於2018年1月中核准該課程後,黃偉寧繼續與美容專業公會商議其薪酬待遇,而他最終加入美容專業公會擔任總幹事,月薪約19萬元。
案情透露,黃偉寧及黎偉祈從沒有向公開大學申報二人與美容專業公會的關係,或黃偉寧正與美容專業公會商議聘用合約。公開大學不容許二人向任何有公務往來的人士索取任何利益,包括受僱工作。
公開大學其後發現該課程的申請審批程序出現違規情況,決定不再繼續處理該課程的事宜。
都會大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江祖胤及檢控官李竹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月華協助。
廉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由公帑資助的大專院校屬公共機構,其僱員不得利用職權索取或收受利益;而法例所指的「利益」包括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廉署提醒各公職人員,必須維持高度誠信操守,切勿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以維護公眾利益。
黃偉寧,52歲,公開大學LiPACE前院長;及黎偉祈,50歲,公開大學LiPACE前課程總監,同被裁定一項身為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c)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公開大學其後易名為香港都會大學(都會大學)。
暫委法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9月2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兩名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黃偉寧於案發時為LiPACE院長,負責該學院的整體管理。黎偉祈任職LiPACE課程總監,負責發展及開辦多項專業課程,包括應個別客戶的要求開辦企業培訓課程。
黃偉寧接獲預先通知,其僱傭合約於2018年1月屆滿後將不獲續約,他其後於2017年7月底向公開大學請辭。他自2017年11月中起不得處理LiPACE的事務,直至合約屆滿為止。
黃偉寧於2017年9月底通知黎偉祈,他正與美容業組織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美容專業公會) 商議可能獲對方聘用,而其中一項條件是他須於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安排公開大學籌備一個與美容專業公會合辦,名為「美容光學專業證書」的企業培訓課程(該課程)。
雖然黎偉祈清楚知悉黃偉寧正與美容專業公會商議他被聘用的條款,她卻為該課程預備文件,並向公開大學提交該課程的預算案及建議書作審批,有關文件均採納了黃偉寧的意見。
黃偉寧理解自己是否獲美容專業公會聘用,需視乎該課程能否開辦。公開大學於2018年1月中核准該課程後,黃偉寧繼續與美容專業公會商議其薪酬待遇,而他最終加入美容專業公會擔任總幹事,月薪約19萬元。
案情透露,黃偉寧及黎偉祈從沒有向公開大學申報二人與美容專業公會的關係,或黃偉寧正與美容專業公會商議聘用合約。公開大學不容許二人向任何有公務往來的人士索取任何利益,包括受僱工作。
公開大學其後發現該課程的申請審批程序出現違規情況,決定不再繼續處理該課程的事宜。
都會大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江祖胤及檢控官李竹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月華協助。
廉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由公帑資助的大專院校屬公共機構,其僱員不得利用職權索取或收受利益;而法例所指的「利益」包括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廉署提醒各公職人員,必須維持高度誠信操守,切勿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以維護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