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緝商人涉上市公司「買殼」交易串謀詐騙及「洗黑錢」案

2022年10月25日

一名區域法院法官今日(10月25日)簽發手令通緝一名商人。該名商人早前與一名上市公司時任主席、該公司一名時任大股東及另一名人士,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4,200萬元,當中涉及隱暪上市公司秘密「買殼」協議。

馬鐘鴻,49歲。商人,於2021年11月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馬鐘鴻十月初未有向警方報到,今早亦缺席區域法院聆訊。法官郭偉健應控方申請,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同案被告為詹培忠,76歲,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資源)時任大股東;詹劍崙,53歲,亞洲資源時任主席;及王蓓麗,65歲。詹培忠及詹劍崙亦被控上述兩項串謀詐騙罪名,而王蓓麗則被控上述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進行審訊。

案發時,亞洲資源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於2008年10月成為亞洲資源的大股東後,詹劍崙獲委任為公司的執行董事。詹劍崙並於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間出任該公司董事會主席。王蓓麗案發時受聘於馬鐘鴻的一間公司。

詹培忠、詹劍崙及馬鐘鴻涉嫌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串謀詐騙亞洲資源、其董事會及股東,即不誠實地:

(i) 隱瞞或未有披露馬鐘鴻已與詹培忠和詹劍崙達成協議,馬鐘鴻會向詹培忠支付合共約二億一千萬元以控制亞洲資源全部已發行股本的70%至75%(該非法協議);

(ii) 致使亞洲資源的董事會批准及致使亞洲資源進行配售新股以及配售可換股票據,目的是增加該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促進該非法協議的執行,而有關可換股票據行使可換股權後可換取的股份,佔其時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6.67%(該可換股票據協議);

(iii) 在亞洲資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且無股東須於為審批該可換股票據協議而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該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iv) 致使亞洲資源的股東在該股東特別大會中通過有關該可換股票據協議的決議案。

詹培忠、詹劍崙及馬鐘鴻又涉嫌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串謀詐騙聯交所,即不誠實地:

(i) 隱瞞或未有披露詹培忠、詹劍崙及馬鐘鴻已達成該非法協議;

(ii) 隱瞞或未有披露該可換股票據協議的目的,是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促進該非法協議的執行;

(iii) 在亞洲資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且無股東須於為審批該可換股票據協議而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iv) 致使聯交所沒有就該可換股票據協議迅速採取行動要求亞洲資源釐清有關事宜,及/或致使聯交所批准該公司發布與該可換股票據協議有關的公告和通函。

王蓓麗及馬鐘鴻則涉嫌於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財產,即由亞洲資源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龍浩恩及唐宇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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