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調查貪污揭違法處理公屋調遷申請 房屋事務主任今認罪候判
2022年12月19日
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揭發一名房屋署(房署)房屋事務主任在處理兩宗公屋單位調遷申請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而使用載有虛假批准的文件,以及偽造社會福利署(社署)便箋,以掩飾他延誤處理申請。被告今日(12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包文豪,35歲,房署房屋事務主任,承認共三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以及一項刑事損壞及一項偽造,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及第71條。他另外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則獲控方撤銷起訴。
裁判官施祖堯將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判刑,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2014年當被告派駐葵涌邨時,接獲一名租戶申請將其岳祖母加入單位戶籍,以調遷至邨內另一較大單位。被告須進行評審以核實其申請資格,例如查證新增家庭成員是否會享有雙重房屋福利,然後將相關房屋檔案交予部門主管人員批核。
被告於2015年11月底察覺自己延誤處理上述申請後,使用一份文件訛稱一名房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已批准該租戶調遷以誤導房署,租戶因而獲編配一個較大單位。
房署其後發現該租戶的岳祖母曾在另一資助公屋單位登記,因此可能享有雙重房屋福利,被告一名上司遂要求他提供相關房屋檔案作審查。被告因恐怕其上司發現他沒有查證有關雙重房屋福利及延誤處理該申請,故銷毀相關房屋檔案。
案情又透露,2020年6月當被告派駐富昌邨時,處理了另一宗經社署便箋轉介的調遷申請,便箋發出日期為2020年6月16日。
被告約一年後察覺自己未曾就有關調遷申請回覆社署,於是捏改便箋發出日期為2021年6月18日,以及將它存入相關的房屋檔案。
廉署早前接獲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藉上述違法行為,掩飾他延誤處理有關申請。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於2022年10月12日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
房署及社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安之代表出庭。
廉署發言人提醒公務員,履行職務時須恪守廉潔公正,以維持公眾對公務員隊伍的信任。廉署會繼續與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向公務員提供誠信培訓,鞏固廉潔文化。
包文豪,35歲,房署房屋事務主任,承認共三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以及一項刑事損壞及一項偽造,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及第71條。他另外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則獲控方撤銷起訴。
裁判官施祖堯將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判刑,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2014年當被告派駐葵涌邨時,接獲一名租戶申請將其岳祖母加入單位戶籍,以調遷至邨內另一較大單位。被告須進行評審以核實其申請資格,例如查證新增家庭成員是否會享有雙重房屋福利,然後將相關房屋檔案交予部門主管人員批核。
被告於2015年11月底察覺自己延誤處理上述申請後,使用一份文件訛稱一名房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已批准該租戶調遷以誤導房署,租戶因而獲編配一個較大單位。
房署其後發現該租戶的岳祖母曾在另一資助公屋單位登記,因此可能享有雙重房屋福利,被告一名上司遂要求他提供相關房屋檔案作審查。被告因恐怕其上司發現他沒有查證有關雙重房屋福利及延誤處理該申請,故銷毀相關房屋檔案。
案情又透露,2020年6月當被告派駐富昌邨時,處理了另一宗經社署便箋轉介的調遷申請,便箋發出日期為2020年6月16日。
被告約一年後察覺自己未曾就有關調遷申請回覆社署,於是捏改便箋發出日期為2021年6月18日,以及將它存入相關的房屋檔案。
廉署早前接獲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藉上述違法行為,掩飾他延誤處理有關申請。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於2022年10月12日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
房署及社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安之代表出庭。
廉署發言人提醒公務員,履行職務時須恪守廉潔公正,以維持公眾對公務員隊伍的信任。廉署會繼續與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向公務員提供誠信培訓,鞏固廉潔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