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不投票遭廉署起訴違反選舉條例今認罪判刑

2023年1月10日

一名男子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張崑陽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入獄兩個月,緩刑18個月。

胡康騏,44歲,平面設計師,今日向裁判官溫紹明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條。

案情透露,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該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廉署於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

被告於2021年12月15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在上述選舉不投票的貼文。該貼文於選舉期間,在被告的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張崑陽已離港,他涉嫌在該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貼文,煽惑他人不投票。廉署2021年底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無效票的貼文展開調查,並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按法律意見,分案起訴九人在上述選舉中干犯《條例》第27A條罪行,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控罪,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至24個月,餘下一名被告尚未答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俊陞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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