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煽惑他人2021年立法會選舉不投票遭廉署起訴違反選舉條例今認罪判刑

2023年6月9日

一名女子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將一名前區議員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分享至多個社交媒體群組,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6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黃佩君,48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辦公室助理,承認九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a)條。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會影響選舉公平,誘使他人令選舉不能有序進行。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緩刑。

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該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廉署於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

案情透露,黃佩君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九個社交媒體群組上展示同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佩君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

郭子健涉嫌在該選舉期間,13次在多個社交媒體專頁和群組,以及通訊群組頻道展示三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包括黃佩君分享的貼文。因郭子健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條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廉署至今已落案起訴10人干犯該罪行,全部均被定罪,另有一人接受警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羅銘嘉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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