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及胞妹行賄懲教助理引進未經授權物品遭廉署起訴判囚六個月及三個月
2023年8月30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囚犯及其胞妹向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行賄逾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該囚犯。二人今日(8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六個月及三個月。
吳天文,35歲,荔枝角收押所囚犯;被判入獄六個月;其胞妹吳樂澝,31歲,則被判囚三個月。二人早前承認三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表示,吳天文為此貪污案的始作俑者,他與妹妹吳樂澝於兩個多月內多次一同犯案,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兩名被告的量刑起點分別為入獄九個月及四個半月,考慮到二人認罪,刑期各扣減三份一。
案發時吳天文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吳天文及懲教署人員均須遵守《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並禁止懲教署人員無適當權限與囚犯或其親友通訊。
案情透露,吳天文及吳樂澝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向一名駐守該收押所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三筆賄款共10,100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吳天文。
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吳樂澝與該二級懲教助理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吳樂澝並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交予該二級懲教助理。
吳天文及吳樂澝承認向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過萬元賄款,作為對方將上述物品攜帶入收押所交予吳天文的報酬。廉署調查顯示,有關物品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同案被告金永勤,35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控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案件押至9月13日再應訊。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豐成代表出庭。
吳天文,35歲,荔枝角收押所囚犯;被判入獄六個月;其胞妹吳樂澝,31歲,則被判囚三個月。二人早前承認三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表示,吳天文為此貪污案的始作俑者,他與妹妹吳樂澝於兩個多月內多次一同犯案,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兩名被告的量刑起點分別為入獄九個月及四個半月,考慮到二人認罪,刑期各扣減三份一。
案發時吳天文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吳天文及懲教署人員均須遵守《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並禁止懲教署人員無適當權限與囚犯或其親友通訊。
案情透露,吳天文及吳樂澝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向一名駐守該收押所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三筆賄款共10,100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吳天文。
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吳樂澝與該二級懲教助理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吳樂澝並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交予該二級懲教助理。
吳天文及吳樂澝承認向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過萬元賄款,作為對方將上述物品攜帶入收押所交予吳天文的報酬。廉署調查顯示,有關物品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同案被告金永勤,35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控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案件押至9月13日再應訊。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豐成代表出庭。